本版掌管:敏
車位!車位!車位!糊口的改善,帶來的不只要幸福,還可能有煩惱。300萬輛時代,深圳車位日漸緊缺,開發商能否曾經亂“賣”車位?小區物管能否亂挂車位牌?小區公用車位怎麽管?矛盾日益凸顯。本周我走訪的福田區新新家園,曾爲“臨時固定車位”的存廢,兩方業從一度打起來,衆人選出的業委會,不勝成爲雙方“筒”的沈負,集體辭職,堪稱“最悲壯的業委會”。
沈症難解,業委會“悲壯”辭職
下了班,回抵家,不意一個目生人上門“理論”,家人受累卷入肢體沖突;又一天,門一開,一幫人又要“講理”,好吧,到小區廣場去,兩小時口幹舌燥,可更多人圍了上來,後來女兒問:“爸爸,他們抓你幹嘛?”——這些,恰是新新家園原業委會一位委員的。
新新家園(別名建鑫苑)地下車庫規劃467個車位,開發商“賣”(長租)了90個“私人車位”,其余377個車位中,358個都挂著“臨時固定車位”的牌子。辦理處暗示,緣由是以前車少位多,業從一次交全年3000元停車費,就可挂個牌。
隨著小區私車越來越多,越來越多的業次要求拆掉這些車位牌。
業委會共5名委員,正在車庫裏都挂有“固定臨時車位”牌。經討論,委員們分歧通過,委托辦理處組織,就能否拆除這些車位牌,由全體業從投票表決。表決結果,57.52%票數(票權56.15%)支撐摘牌。
從客歲12月4日開會佈告貼出起,委員們的噩夢就此開始。最終, 2014年5月,業委會集體辭職。
有“刀光劍影”,更有的
有車位牌和沒牌的兩方業從,輪番找到委員們“講理”。大會之前,多是有牌業從來質疑,稱委員們沒有車位牌,“有”;大會結果出來,有業從向街道辦投訴:大會法式不:不應由辦理處發佈告,入戶時沒有核實業從身份;街道辦裁定大會結果無效後,無牌業從又委員們“有車牌,正在遲延”。業委會決定再次召開大會,矛盾愈加激烈。
這些“刀光劍影”,不應該被忘記:有人給委員們打電話“講理”,不分晝夜;有人找到委員工做單位,以至到省裏“投訴”;有人自行拆牌,當場“”;有人向鄰居的車底,偷放釘子,導致兩次補胎……
這些的,更值得記錄:雙方業從都了法令,都進行了調查,都提出了爭取對方接管的方案,還都制做了精彩的海報:反對拆牌者提議“一戶一個固定車位”,從張拆牌者提出“一戶一車位,底子不成行”、不摘牌其實是“同室操戈”……
雙方論戰的觀點和海報,正在業委會辦理的“深圳新新家園”新浪微博裏都有留存。
能不克不及都來希望“好”?
“刀光劍影”和交映,最終由雙方業從都認爲“最有公信力”的接棒,福保街道辦、區住建局牽頭,新港社區工做坐全體動員,人員挨家挨戶上門驗證,雙方業從代表全程監督。
這場大會驗證投票“史上最嚴”,因小區租戶不少,部門反對拆牌者更動員“不投票”,會期開成“史上最長”:從2014年7月17日,開到11月8日。
表決結果,60.2%的業從(票權61.1%)與會。支撐摘牌方案的占79.2%(票權68.4%),支撐挂牌方案的占19.8%(票權22.5%)。
12月5日,正在新新家園的地下車庫裏,原業委會委員兼秘書陳沐英告訴我,所有358個“臨時固定車位”都已經摘牌。
依托“好”,新新家園解決了難題。其實,他們更受益于規劃國土部門:深圳早已明確叫停開發商沒有産權證“賣”車位的違法行爲。業從們才有了可能,對小區車位怎麽用、怎麽管,進行表決。
問題是,深圳4265個小區,能否能個個希望“好”?照新新家園的標准,得多有能力,才能服務到每個小區?
培育更多守法、會實操的業委會
我所正在的天然居與新新家園一樣,同樣是2002年入夥、業從約千戶、地庫車位約500個,只是早4年解決這個問題時,面對的是60多個“亂挂車位牌”,而不是358個“臨時固定車位”。
2010年3月,小區業委會上任後兌現競選承諾,核查持有開發商“收據”的車位,通知佈告除此之外亂挂的車位牌全數拆除。隨即業委會辦公室內外,也曾多日聚滿業從,吵吵鬧鬧,推推搡搡,也曾報警。
後來一位曾激烈反對,說要買兩輛二手車、堵住收支口的業從,對身爲業委會從任的我說“做的對”。
塵埃落定的新新家園,陳沐英說,良多曾劇烈反對的業從,見到原委員,會說:“讓你們受冤枉了。”
一個細節值得留意:無論新新家園對壘的雙方,還是天然居,每戶業用車位平等。因而,正在戶戶有車的現實下,只能每天先到先停,晚到者外出停放(到其它停車場或邊)。我們都感歎:小區建設時車位配比實正在不腳。
我所走過、見過、聽過的小區,良多都有物業隨意挂的車位牌。物業當家,車位牌“暗箱”操做,挂上容易拆掉難,其更難講“公允”。車位日益緊張,業從之間矛盾漸深。
業從本身好處,本人最關切。解決問題,與其靠一一介入,不如培育更多懂法、守法、會實操的業委會,激發每一位業從、用法。
物權法管不到的車位,應該歸誰?
物權法,小區車位歸屬“約定”優先。但2007年該法生效前車位歸誰呢?
我正在天然居的購房合同上“約定”:“所有公共場所、公共設施、樓宇的全數外牆及天面的利用權均由甲方(開發商)享有”,此中天然包羅地上和地下的車位。但這種“約定”除地庫車位問題暫時擱置外,其余違法內容均已無人理會。
對于地庫車位産權,本年3月第18期深圳業從論壇專題辯論,我是4位業從方“辯手”之一,對面坐的是萬科集團首席律師顔雪明。他從張按物權法以“約定”定歸屬的立法本意,“深圳應該學習北上廣”,爲開發商賣車位“確權”。
萬科參與辯論問題,可謂“最好的開發商”,顔雪明的學識、風度,都讓我們卑沈,“評委團”也裁定他們“勝出一籌”。但其開發商觀點,衆多業從無一信服。
我“馬後炮”地想:其實“所有……利用權”的失敗,已經顯出這種“約定”霸王條款的本質。物權法出台前,哪棟樓的車庫沒有列入建安成本(建築及安裝工程成本)呢?業從爲什麽買統一棟樓,花兩次錢?
再進一步,即便按“約定”定産權,賣地前,更有權做“約定”。例如明定開發商買地,須同意配建産權歸的保障房、産權歸的學校、産權歸業從的車位等。
未來“配建”車位“一戶一位”屬低限
12月1日,深圳規土委就《房地産開發項目停車位建設及處分辦理辦法》征求意見,擬將車位分“配建”和“增設”兩類,前者産權歸業從,後者歸屬開發商。若能頒行,“增設”車位必然從售房建安成本中剝離。
規土委草擬的新規,正在全國是個“創舉”,其實與叫停開發商沒有車位産權證卻違法“出售”,一脈相承。
我關注的,是“配建”的車位,除廉租房外,低限應是“一戶一位”:房價遠高于車價,車位已經是遍及需求。住正在市核心,房小價高;住得越遠,越得開車。鼓勵節約,更應鼓勵住鬥室,不以面積定車位配比,更科學,更公允。
有車≠用車。與比擬,深圳更適合學東京:東京平易近居也不大,車數超過400萬輛,都有停車位,市平易近上班公交出行,節假日才開車遠遊。
新加坡新建公共組屋,戶型再小也是“一戶一位”,買房天然擁有至多一個車位。暫時沒車沒關系,月付一小筆房錢,車位給你留著。
這樣一來,業從還有需要爲了車位打起來嗎?
小啓
每個禮拜我都將走訪一個小區。每個周一,《小區》都將與您見面。
您的小區鄰裏若何相處,小區糊口有煩惱、有、有歡樂,都請聯系我。我有11年晶報采編的實踐,有1年基層街道服務的經驗,有5年天然居業委會推進“通明共管”的甘苦,更有深圳業從論壇的強力支撐。
你的經曆,我們的聲音,會讓你我身邊的小區糊口更通明、更和諧、更快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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